【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避免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內政部去年4月25日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將工業區「一般商業設施」易變相使用項目予以檢討並做刪除。但為了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仍保留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及公用事業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之規定,只要經管轄政府審查符合規定後,即能夠設置。
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於2014年修正時,為防堵工業區變相做住宅使用,將在工業區內設置設施等行為加入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的機制。
現依照該細則規定,工業區無法申請做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但為了簡政便民,縣府將修正為只有大型展示中心、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仍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後才能夠設置,而其餘申請項目只要經過縣府書面審查,符合設置條件後即可核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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