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取得租金補貼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 租金補貼應附相關憑證列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提及,該局說明,建商為確保合作興建案順利進行,於合建契約中約定給付地主房屋租金補貼,藉以獎勵並促使地主及早騰空並點交房地。民眾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款,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核屬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據實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地主)與A公司(建商)於2019年間訂立合作興建住商大樓契約,約定甲君將土地及原有房屋騰空移交A公司接管後,A公司應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給付房屋租金補貼20,000元予甲君。甲君認為2020年度所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款240,000元是建商補貼其原有房屋出租的租賃收入,遂按財政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於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租賃所得13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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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該局以租賃所得是以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對價,而甲君原有的房屋業經拆除,並無出租房屋供A公司使用並收取租金的事實,甲君取得的房屋補貼款並非租賃收入,應屬其他所得性質,甲君應檢附相關成本費用單據據實列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合建收取的房屋租金補貼,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民眾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

(出處: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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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取得租金補貼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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