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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修正 推廣「公益出租人」租屋政策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推廣「公益出租人」租屋政策。為降低公益出租人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作為追溯課稅的依據,草案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未於規定期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規定,讓稅務機關不得將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所得,作為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

房東只要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房客,就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所稅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免稅額,房屋及地價稅也採自住稅率,其租賃契約及所得資料,不得作為稅務機關查稅依據,藉此鼓勵公民加入公益出租行列。

現實情況卻是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已同步申請綜合所得稅減免,稅務機關早已掌握所得資料。由於捐稅機關不得拿租賃契約、所得資料回頭查核,因此,房東、房客可能出現「A、B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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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交政府的租賃契約是「1.5萬報好報滿」,以利雙方獲取最大免稅額;實際上卻另簽租金低於1.5萬的B合約。所以修法可能宣示的作用大於實質意義。值得一提的是,房東、房客是否可能以「A、B約」獲取雙方最大免稅額?營建署說,稅務機關會有防治方法。

《住宅法》修正 推廣「公益出租人」租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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