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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收回自用 屋主早做這件事 房屋稅省更多

文/陳曼羚

屋主將房屋供公益出租或加入社宅包租代管,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相當於自住用優惠稅率。台北市稅捐處提醒,後續如果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屋主收回自用須提出申請,才能享有房屋稅1.2%及地價稅2‰自住優惠稅率。

台北市稅捐處說明,為鼓勵市民將閒置房屋釋出、增加房屋供給,只要屋主將合法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即可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比照自住優惠稅率。另外,房東亦可加入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每屋房屋稅及地價稅稅額可減徵40%(各以1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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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優惠多

此外,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千元免稅額,並得再扣除必要耗損費用至少43%。

台北市稅捐處提醒,地價稅是按年課徵,屋主如果將上述出租房屋收回自用,並將屋主自己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遷入該址,必須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始可適用。而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所以愈早申請就可以愈早適用房屋稅1.2%自住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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