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萬萬稅 免費出借房子也逃不了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你是否知道,將名下的房產免費出借,可能會讓自己須多繳一筆不菲的稅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若將其所有的房屋借給其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即便是「免費」出借,依照法律規定,仍須依當地租金行情,就該筆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果是事業合夥人,並且將自己持有的房子出借給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在減除納稅人的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的租賃收入,並將該筆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課稅範圍。換句話說,儘管屋主實際上並未收取任何租金,仍會被依市價租賃行情,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與他人合夥經營A事業,並將其自有房屋免費借給A事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國稅局只要確認甲君持有的房屋有設籍營業事實,便可依查得房屋稅課稅資料所載的非自住用面積,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租賃收入,並將最後核定的租賃所得,歸課甲君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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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許多納稅人會疏忽這類情況,國稅局特別提醒,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將自有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即便並沒有收取租金,仍應就其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租金收入,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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