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細則修正 簡潔載明事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於日前部務會報通過「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條、第15條修正草案,主要是考量現行規定對於各級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過於細瑣,故予以調整,讓計畫載明事項更加明瞭、簡潔。於該次修正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除了應就「保育面」及「發展面」提出整體規劃外,針對未來空間發展構想,也應進一步提出住商、產業之城鄉發展總量、發展型態、未來發展地區、發展優先順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達到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內政部表示,該次修法主要是依據去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的「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架構,調整修正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及「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及「部門空間發展計畫」等應載明事項,條文規定皆加以簡化,後續各級國土計畫內容將為更為簡潔扼要,但並不會影響國土計畫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的核心精神。

後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章節內,除了應於「保育面」,提出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自然資源、海域、農地等空間保育構想外,也應當就「發展面」,提出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兼顧保育及發展需求。另外,在「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章節,應依據前述未來空間發展構想,進而提出住商、產業之城鄉發展總量、發展型態、未來發展地區、發展優先順序及相關事項,以引導土地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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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條及第15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預定於今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可直接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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