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為增加貸款金額或減少房貸利息支出等因素,辦理房屋貸款之轉貸作業,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要特別注意,增貸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需檢附之相關文件為金融機構開立之利息單據及轉貸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及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等,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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