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農地繳前手持有時應繳土增稅 可列費減除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是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來計算。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 前手土增稅可列費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提及,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新制土地如前次移轉屬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該次移轉已未作農業使用且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計算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該次交易土地的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其該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份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得再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的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數額占該次交易的全部漲價總數額的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01年1月買進農地一筆,持續做為農業使用,並於2017年1月將農地出售給乙君,出售時,甲君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其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萬元;乙君買入後,未將該農地作農業使用,又於2022年1月將該地出售給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5項規定,以2001年1月至2022年1月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核算乙君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30萬元。故乙君繳納包括前手甲君持有期間的土地增值稅,但乙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依規定僅得扣除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至乙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部份所生的土地增值稅稅額15萬元〔=30萬元×((10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另得作為乙君移轉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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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可再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如有任何問題,也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出處: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買農地繳前手持有時應繳土增稅 可列費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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