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竹縣稅務局表示,今年自5月份起全面展開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如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供營業使用、出租或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舊屋換新屋,不論買賣先後次序,都可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並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有5年的管制期限,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舉例來說,A君新購土地的登記日期為2019年5月6日,則該土地的管制期間為2019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止。
該局提醒,如重購地戶籍需辦理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依照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此外,清查時也常發現土地所有權人因親朋好友小孩就學明星學區需要,除了借他人寄戶口甚至簽訂租賃契約,並至法院辦理公證,但遭追補原退還稅款時,卻主張實際並未收取任何租金,僅係因學籍所需而簽訂租約,但租賃契約係由雙方合意簽訂,形式要件已成立,已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仍應依法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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