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變更 應於限期內登記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北市法務局表示,某民眾委由代理人持法院分割遺產的確定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為全體共有人向北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但卻超過期限。

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發現法院早在105年12月16日就已核發判決確定證明,但該民眾遲至106年8月23日才提出申請,已逾期7個月,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處各共有人按登記費7倍計算的罰鍰。

法務局進一步表示,該案共有人中,有人就共有物分割另外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認為共有人各自持分比例還不能確定,不服該裁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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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北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共有人應於限期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共有人之一的該名民眾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超過7個月,訴願無理由,而駁回其訴願。

法務局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若是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法務局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應遵守法定申請期限,以免逾期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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