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節稅 遷戶籍時間是關鍵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出售房屋時,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省下大筆稅金,可原先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把戶籍遷出後,房屋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

對此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說明,為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只要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日距房屋出售日未滿一年,出售土地時,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欲適用優惠稅率 設戶籍為必要條件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產生的租稅項目,個人在出售一般用地時,必須依照前一次取得與出售的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與持有時間,採累進稅率課徵20%到40%的土地增值稅,但若民眾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能充分運用每人「一生一次」、「一生一屋」的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可節省一半以上的稅額,達到節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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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論是「一生一次」還是「一生一屋」方案,「設立戶籍」皆為必須符合的要件之一,其中又以「一生一屋」的規範較為嚴苛,不僅將設立戶籍的人選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限縮至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民眾須在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遷出戶籍無望節稅? 地政局:一年內都有機會

雖說想運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達到節稅目標存在多項限制,不過與此同時,戶籍規定也擁有一定的彈性。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地買賣時,即便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只要符合戶籍遷出未滿一年的規定,依然可以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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