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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地籍清理條例修正案 土地充公仍能取回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行政院會於近日通過由內政部擬具的《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除將地方政府代為標售土地的次數,由2次增加至3次外,更新增土地權利人可申請發還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以及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的申報清理規定等,期望能藉由修法保障民眾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

增加代為標售次數 落實還地於民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果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若2次招標仍未能標出,該筆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權利人可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按標出金額或底價領取價金。內政部說明,考量部分土地因有被占用或畸零等特殊情形,導致即便減價標售,仍未能標出,故本次修法將代為標售次數由原先的2次,增加為3次,以利土地標售與活化利用。

另外,如果土地因未能於規定次數內標出,遭囑託登記為國有,依照目前規定,土地權利人僅能申請領取價金,無法取回土地。內政部指出,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原先屬其先人所有的土地,故本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將原先發還價金的方式,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落實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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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相關規定 加速清理作業

本次《地籍清理條例》修正案,也一併檢討及鬆綁相關清理規定,例如目前神明會會員或信徒名冊,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如有發生變動,依規定應取得過半數的會員或信徒同意,才能申請更正;內政部考量僅因會員或信徒繼承而發生變動,並不會影響其他會員或信徒的權益,故於本次修法時去除該項規定。

另針對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土地的申報更名作業,待修法通過後,不論該土地是否仍為其使用中,均可在向民政機關申報核發證明書後,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內政部預期,上述修正條文,將可有效加速清理作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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