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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上路 宗教團體買住宅 得等官方點頭

文/蔡余婕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為私法人,如「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指成屋的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的使用執照或預售屋的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除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的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內政部地政司申請許可;未取得許可者,依該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指出,另依據該辦法第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買受成屋的建物登記謄本,如記載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住宅混合使用,或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均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即無須向地政司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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