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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地價稅 需留意納稅義務基準日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因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所收取的地價稅是一整個年度,而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該民眾持有土地期間未達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的地價稅,而非只需繳納從取得土地後剩餘月數的地價稅而已。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新聞提及,宜蘭縣財政稅務局說明,舉例來說:若小強於2022年9月1日取得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登記,但於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登記為前所有權人小明,則小明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於2022年全年度的地價稅;但若小強是8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仍由小強繳納2022年全年度的地價稅。

契約明定不算數 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提醒民眾,如果土地移轉時,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是屬於雙方私下的約定行為,不會因而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會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作為該年度地價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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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地價稅 需留意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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