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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將名下的房屋出租與他人,房屋稅是否會有所變動或是增加?對此高雄市稅捐徵稽處說明,房屋稅乃是依房屋實際使用的情形按月計課。

原先供自住住家用的房屋,若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照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須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稅負均會較原先自住住家用稅率(1.2%)增加。

稅捐稽徵處補充,若房屋所有權人經都市發展局或是社會局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在認定有效的期間內,該出租房屋供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者,可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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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的房屋如有變更使用等情形,須於變更使用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便稅務單位調整房屋稅,並維護民眾自身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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