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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先贈與配偶再賣出 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文/陳曼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地是來自配偶贈與,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原始取得原因,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的房地如果是來自配偶的贈與,而配偶又是繼承取得該房地者,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日(即繼承開始日)為其取得日;又因配偶取得原因為繼承,持有期間須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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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課稅所得額的計算,則以成交價額減除配偶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需計入

關於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台北國稅局舉例,甲的父親於2016年6月1日取得A房地的所有權,而其父於2018年8月1日死亡,甲即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30萬元及70萬元。甲在2019年10月1日將A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後來乙於2022年10月30日以總價400萬元將A房地出售。

因甲是在2018年8月1日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2019年10月1日贈與配偶乙,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將甲之父親(即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入持有期間。

因此其持有期間(2016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為超過5年未逾10年,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其課稅所得額為273萬3千元,應納稅額為54萬6千6百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的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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