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許多民眾婚前各自擁有適用自用稅率的房地,但夫妻結婚後,婚前各自擁有依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房地,於婚後僅一處能夠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僅以一處為限。因此夫妻結婚結婚後,僅有一處得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另一處若無其它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內,將於結婚後的隔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處近日也將針對今年1至7月結婚者,篩選其中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地民眾寄發通知函,並告知相關規定,使民眾瞭解相關法令,減少日後因稅率問題而造成徵納雙方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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