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若將自己所有之房屋借與小孩,供其獨資商號使用而未收取租金,是否仍然需要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設算租賃收入?
對此高雄國稅局解釋,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實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應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述提及法條中所稱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前述民眾詢問之案例並不適用該法,也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