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想節稅 不動產開發方式須慎選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據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開發,在首次移轉興建完成的房屋時,可享有稅率的豁免,不論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皆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不過,專業會計師提醒,雖兩種計稅方式稅率相同,但採分開計稅方式,若發生「賠售」的情形,其所造成的虧損將無法與企業整體的所得互抵,因此營利事業應在審慎評估稅負影響後,選擇較為有利的不動產開發方式,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任職於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葉建郎指出,7月上路的房地合一2.0,針對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由以往的20%單一稅率,修正為按持有期間課徵20%到45%不等的差別稅率;不過,考量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的第一次移轉,屬於供給不動產市場的生產性營業活動,財政部也規定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的第一次移轉,不論持有期間長短,稅率均為20%。

但對從事不動產開發銷售的營利事業來說,該如何判斷何時應採分開計稅方式,何時又可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呢?葉建郎表示,基本上可以幾種方式區分。首先,以自有土地參與開發者,如果是與建商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則土地開發後的銷售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適用稅率為20%;如果欲銷售的不動產是營利事業自地自建,後續進行第一次移轉的交易所得,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雖然適用稅率同樣是20%,但若發生虧損,可以抵減一般營利事業的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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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房屋興建者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土地,則無論是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是合建分屋,所得都可以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最後,若是以自有土地依相關條例參與都更、危老重建,應先區分是否以起造人名義進行房屋興建完成後的第一次移轉,以及房屋座落基地情形後,再決定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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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想節稅 不動產開發方式須慎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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