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住展雜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1日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之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是,如果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是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且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先生2022年1至8月租屋自住,租金支出12萬元,9月貸款購買新屋自住,9至12月共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
首先,就租金支出的部分,申報時租金支出可扣除限額為8萬(租金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8/12個月=8萬元),李先生實際租金支出12萬元,超過上限8萬元,因此僅能申報8萬元。
至於購屋借款利息的部份,申報時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限額為10萬元(購屋借款利息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4/12個月=10萬元),因實際支付利息9萬元,未達上限10萬元,所以可全額申報實際支付的9萬元。
綜上,李先生2022年度可認列該2項扣除額之金額,分別為房屋租金支出8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7萬元。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影本、承租地址戶籍登記影本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非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檢附利息單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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