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地上建物若尚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只要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有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房屋全部供住家使用者),並提供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的土地地號,仍然能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徴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的房屋,如無房屋稅籍者,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需特別注意,新設籍的房屋,其評定現值若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日起滿1年以後,才得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也提醒民眾,若欲辦理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完稅程序,申報人應於滯納期限截止前(免稅或不課徵案件應於申報日起45日前),將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的土地現值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其印章)、契約書正本(需貼用印花稅票或一般大額繳款書,驗畢即交還、土地增值稅及各稅欠稅繳款書收據正本等文件送至稅務局完成申報及完稅程序,才能至地政單位辦理移轉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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