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建物移轉 仍應申繳契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所有房屋屬於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賣時是否需要辦理申報繳納契稅?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不因房屋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而有所差異。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辦如屬買賣、贈與、占有等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的6%,若是屬於交換、分割等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的2%,而屬於典權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的4%。

另外亦有民眾詢問,繼承取得房屋,是否需申報契稅?稅捐處表示,雖然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取得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唯有繼承取得的房屋,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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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可於地政機關辦理建物繼承登記後,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向該處及轄區各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為平均繼承者則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等文件,向稅捐處及轄區各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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