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供他人作營業使用,其約定的租金若明顯較當地租金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是採取收付實現制,上述的規定是屬於收付實現制的例外,即使當事人約定的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基於課稅公平,避免出租人及承租人刻意約定偏低的租金,仍可將出租人的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
國稅局補充,民眾若有相關問題或是疑慮,可以至國稅局網站查詢,或者是洽詢國稅局專線,將會有專人為民眾服務、解答,歡迎民眾多多利用,以釐清稅捐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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