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於日前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次修正起因主要是因應實務執行需要,故增加代為標售土地的標售次數、標售不成登記為國有後仍可申請發還土地,以及放寬神明會、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所有土地之申報清理等規定。修法後將更加保障民眾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
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光復後土地總登記所遺留之地籍問題,政府自2008年起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存有地籍問題的土地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清查後公告,並受理權利人申請重新登記。而其中包含神明會、日治時期會社或組合、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不符及權利主體不明等4類權屬不明的土地,如超過1年公告期限仍無人申請登記時,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標售,經2次標售不成將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可按其標售底價領取價金。
由於現行規定辦理標售的次數最多為2次,且第2次標售底價減價幅度不得超過10%,以致於目前有部分特殊情形土地如被占用、畸零土地等,雖經減價標售,但因底價仍高於其土地價值,致未能標出。為因應實際情況需要,該次修法將標售次數增加至最多5次,期望能夠使長久以來權屬不明的土地能夠順利完成標售,並做有效之利用。
此外,現行條例規定標售不成而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僅得申請依最後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上仍有部分權利人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土地,以維護其既有土地之權利。經考量地籍清理目的主要為釐清地籍及保障權利人權益,故於該次修法時,配合修正以發還權利人土地為原則,如該土地有不能發還之情形時,才會以發給土地價金方式辦理。
內政部指出,「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修法通過後將能夠更加保障民眾財產權益。內政部也提醒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土地的權利人,應儘速向縣市政府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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