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貸利息扣除額 須符合4大要件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行庫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申報綜所稅時若要列舉扣除,須符合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自用住宅地址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下列要件:(1)該自用住宅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2)該自用住宅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扣除額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4)須領取向行庫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以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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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因購買自用住宅房屋,向行庫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上述各項要件,列報前也務必再次確認,以避免因不符合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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