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據舊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都市土地經指定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卻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司法院於2019年7月5日公布釋字第779號,指出上述規定與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要求相關部會必須在2年內檢討修法,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因應大法官釋憲結果,財政部修正《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在被徵收前移轉,將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本次修法已在今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實施,列管案件接下來將可依規定申請退稅。
配合土地稅法修正,財政部也在近日完成子法「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預告,將在近期發布實施。根據預告辦法,未來非都市土地的地主要向土地需用機關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買賣、贈與契約書、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文件,若申請人為法人,則應檢附法人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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