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7月1日生效,規範房地取得日、交易日認定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預售屋交易認定以「買賣契約簽訂日」為準;特定股權交易則以「交割日」為準。境內法人或個人在持有不動產2年內售出房屋,均課徵45%房地合一稅;房屋持有時間超過2年、未逾5年則課徵35%。
申報作業要點中,另對於自地參與都更、危老,並分回房屋者,明定其房屋持有期間的計算將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如果是以「自住」房屋參與都更危老分回房地者,可以將已拆除的自住期間合併計算,以判斷是否符合自住優惠稅率要件,如果原是「非自住」房屋,取得日是分回新屋的時間,且不得合併計算舊屋持有時間。
至於特定股權交易,明訂只要符合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半、50%價值由境內房地構成等兩要件,就需納入房地合一課稅機制。另因個人特定股權交易包含證交稅、手續費等,如果民眾未能提出費用證明文件,或提出的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3%,國稅局會依成交價3%計算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如果是營利事業,則將依所得稅法及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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