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申請 依法調整原地價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移轉無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移轉的土地於2000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可申請調整以2000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且不以移轉與自然人為限,移轉與法人也可申請調整原地價。

土地分割後 仍可依使用情形作認定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新聞提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調整原地價的認定,應以2000年1月28日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若於2000年1月28日整筆土地中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後經分割,如經查明分割後的整筆農地,符合土地稅法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可依分割後整筆土地的使用情形作認定。

(出處: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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