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持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要繳印花稅?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契約的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是明示或默示都屬於範疇。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為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但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繳納印花稅。
達成協議即具契約性質 須繳納印花稅
台中市稅務局新聞提及,納稅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持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是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應依不動產契據的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如納稅人是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而書立,不屬契約性質,則免繳納印花稅。
(出處: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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