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竹市政府表示,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於105年2月勒令停工,遠雄建設不服,經一年多爭訟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日前宣判竹市府勝訴。
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在新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的「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區內,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樓集合住宅;但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變更為27層集合住宅。
竹市府表示,當時市府同意備查,但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經查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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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通知遠雄建設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御莊園」建案工地尚未施工,竹市府表示,至少有4次正式函文通知遠雄建設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但遠雄皆置之不理,加上遠雄建設自開工後,擅自興建建築物達地下4層樓及地上約7層樓,對此案山坡地周圍的公共安全有危害疑慮。
新竹市府於105年2月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遠雄建設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
遠雄建設不服而提起訴願,遭內政部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一年多爭訟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日前宣判竹市府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