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日前有民眾向該局詢問,其自身擁有一棟 4層樓的房屋,每層樓面積均為6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則有100平方公尺。將 1 樓出租他人作服飾生意,2樓以上供自用住宅使用,是否得申請部分面積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用或出租使用,僅部分供住家使用,如經查明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即已辦理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未超過一處之限制。此外,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夠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照上述民眾所有土地為例,該民眾可以申請2樓至4樓房屋面積所占土地面積計75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地價稅,另外25平方公尺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除直接影響房屋稅之課徵外,也有可能對地價稅之核課造成影響,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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