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參照「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記載的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逾期申報 最高加徵1.5萬元怠報金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新聞提及,若房屋由父母出資興建,而子女為起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形式上雖未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實質上仍屬贈與行為變相的取得所有權,依條例規定子女應於核發使用執照當天起的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萬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得,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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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嘉義縣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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