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民眾反映最近申報土地買賣移轉,已經繳清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至地政辦理登記時,被通知無法完成登記過戶,所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及印花稅。
印花稅經書立交付使用 不履行合約也無法退稅
屏東縣財稅局新聞提及,辦理土地移轉現值地政尚未完成登記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依規定經雙方檢具解除買賣協議書得申請退還;但是已繳納的印花稅,按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問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已繳納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能請求退還。
(出處:屏東縣政府財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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