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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用途房產 免徵房屋稅相關說明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屏東縣財稅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財稅局說明,房屋須為寺廟本身所有,且供傳教佈道等使用,需辦妥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登記才符合要件。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辦妥寺廟登記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另依財政部函釋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可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若有符合上開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請者,則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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