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金門縣金寧鄉被撥用為鄉公所資源回收場的榜林村土地,多年來原地主要求購回不成,經民代多次代為奔波協調,並親赴行政院、內政部力爭,終獲內政部函釋,可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補行公告該區土地可由原地主購回。
金寧鄉榜林村的林湖路鎮西段原軍方營區41筆三萬多平方公尺土地,於民國65年間,由軍方價購設為軍事營區。解嚴撤軍以後,金寧鄉公所申請撥用為資源回收場,雖然多位土地所有人於民國102年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金寧鄉鎮西段206地號等41筆土地,但屢遭該區土地已由鄉公所撥用為由駁回,直到去年召開第二次才出現轉機。
金門縣議員陳滄江指出,協調會中終於釐清相關法令及執行障礙,順利作出:一、土地管理機關鄉公所已無繼續使用大面積資源回收用地需要,同意檢討廢棄使用撥用之土地,並報請補公告由原地主價購。二、原地主購回土地後,若鄉公所有租用之需要,地主同意出租部分土地。三、鄉公所於4月15日前完成呈報縣府與內政部請示得否補行公告,同意撥用之營區土地,由原地主價購等結論。
而土地回購案,日前終獲內政部發出函釋。該函釋說明「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一項申請購回之公有土地,倘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因土地管理機關疏失致未於公告期限內公告者,土地管理機關應補辦公告,並通知權利人於本條例第9條第一項申請購回期間(110年1月8日止)申請購回」。
中央函釋出爐後,原本對購回土地近乎絕望的鄉親喜出望外,且該函釋可望間接使類似個案獲得解套,近日地方民代將邀集村民說明後續措施,並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還給村民地主持來的土地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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