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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設戶籍 適用優惠地價稅率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一筆土地若擁有數名繼承人,在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間常因故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使該筆土地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情形。地方稅捐處提醒,公同共有土地仍需繳納地價稅,而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可就其潛在應繼分,申請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若公同共有土地想要完全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該塊土地須不具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事外,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更須全部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後,該筆公同共有土地才能完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

稅率有無優惠 戶籍地址是關鍵

若僅有部分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筆公同共有土地上登記戶籍,稅捐處指出,因繼承而形成公同共有的土地,只要繼承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便能就該部分向稅捐機關申請以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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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舉例,三兄弟繼承父親的土地一筆,目前登記為公同共有,其中大哥因戶籍設在該地,且該筆土地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故可以檢附繼承系統表,就自己潛在應繼分的1/3,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其餘2人,因自己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都在外地,故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沒有辦法就個人應繼分部分,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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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設戶籍 適用優惠地價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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