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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舊制房屋 綜合所得稅這樣算

文/蔡余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非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應就房屋部分,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果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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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若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就應依照查到的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而非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依照實際交易所得或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所得。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結算申報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以房屋評定現值的2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百餘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5百餘萬元,而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要求註銷本稅及罰鍰。

然而,國稅局已查得實際交易價格,並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認定甲君自行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所得與國稅局核實認定所得的差額屬於漏報,因此駁回甲君請求。

北區國稅局提醒,如有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須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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