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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外籍人士賣房 須報房地合一稅

文/陳曼羚

有民眾疑惑,近期將出售2016年以後取得的高雄市前鎮區房地,但因為在台灣沒有戶籍,是否應該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及應該向哪個國稅局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只要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本國房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坐落基地,不論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在台灣有無戶籍,都應該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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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應該向哪個國稅局申報?高雄國稅局說明,前面所指的「該管稽徵機關」,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應按下列順序:
1、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2、申報時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若住在台北市或高雄市,則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3、申報時無戶籍地或居留地者,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交易坐落在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則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4、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也就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交易高雄前鎮區房地,如果房地所有權人是本國人,申報時在台灣無戶籍,應該向交易房地坐落所在地國稅局,也就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辦理申報;如果是外籍人士且無居留地址,因交易高雄市房地,則向高雄國稅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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