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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關係企業出事 能求償嗎?

最好在契約中,增列「本預售屋已與××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條款。

宏泰企業機構於九十四年間在新北市林口區內推出「法國小鎮」建案,強調以歐式建築風格呈現,在外觀上石材是使用刷石子(即抿石子)展現其質感,並於銷售時不斷強調「宏泰」公司具有數十年歷史,曾打造許多知名建案,如「仁愛帝寶」等,有九十多位民眾看了廣告後為之心動而購買,交屋時才發現建商所交付之房屋外觀使用之建材與原約定不同,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地址與電話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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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消費者當初是與宏泰企業機構的宏永公司、宏偉公司、宏昇公司分別簽的約,他們除了控告這三家公司外,也一併向宏泰公司求償,他們認為這三家公司是宏泰建設公司的關係企業,三家公司的地址與電話都跟宏泰公司之登記地址及登錄之電話相同,三家建商寄給客戶之信封袋亦標明為「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可見宏泰公司與這三家公司為「法國小鎮」建案共同興建銷售的一方。

宏泰公司則否認是該建案的出賣人,在房地買賣契約書之賣方欄並無宏泰公司之簽章,而且客戶買賣價金也不是給宏泰,宏泰公司並無任何銷售行為,亦無移轉買賣標的物給客戶。

宏泰公司指出,宏永、宏偉、宏昇這三家公司部分股東係宏泰公司之老員工,大家情誼深厚,故對外以「宏泰企業機構」自稱,但各公司於法律上及實質上皆屬各自獨立,財務亦各自獨立,有不同之法人格,「宏泰企業機構」亦不等同於宏泰公司。

非出賣人不負賠償

台北地院認為,房地買賣契約書已清楚載明出賣人分別是宏永公司、宏偉公司、宏昇公司,並非宏泰公司,契約書亦無宏泰公司簽章,宏泰公司並不是出賣人。宏泰、宏永、宏偉、宏昇這四家公司屬分別登記設立之不同公司,不能因是關係企業或地址、電話號碼相同,即認為這四家公司是同一公司或同一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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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依契約約定房屋其外觀建材應使用「抿石子」,建商卻違約更改為較劣質之石頭漆,判決宏永、宏偉、宏昇三家公司應分別賠償九十四名購屋者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至於宏泰公司因非買賣之出賣人,不用負擔損害賠償。

消費者如果購買大建商關係企業蓋的房子,最好在契約中增列條款「本預售屋已與××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並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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