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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重購退稅 須符合這幾項條件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避免民眾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導致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政府特別規定民眾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不過,想要以重購退稅方式作為購屋基金的民眾,須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在完成房地買賣後,才驚覺自己不符合申請重購退稅的條件,空歡喜一場。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重新購買的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金額,即可就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稅,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不過民眾想要申請重購退稅, 須符合幾項先決條件,才具備申請資格。

首先,出售原土地、及購入新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也就是賣掉誰的房子就以他的名義買進新的房子,如果賣掉太太名下房子後,另以先生名義買進新房子,就不能退稅了;其次,出售及新購土地者,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且須先行在兩筆土地上辦好戶籍登記,才符合申請退稅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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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論民眾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兩筆土地的買賣期間必須在2年以內,才可申請重購退稅;第四,在土地面積部分,新購房地產若為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若為非都巿土地,則最大適用面積為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原先持有的房地產則不受上述面積限制。

最後,針對房屋使用情形,出售房屋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新購房屋也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申請退稅。除上述申請條件外,稅務局也進一步提醒,申請重購退稅的土地在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且有戶籍登記,期間內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便是夫妻之間贈與,同樣不允許,否則會被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民眾務必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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