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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包租代管房屋 土增稅率無優惠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該市某張姓民眾撥電詢問,已將名下房屋出租給向政府請領租金補貼的房客,其地價稅及房屋稅皆分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2%)及自住用房屋稅率(1.2%),為何出售該房地時,卻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說明,市府為推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於2018年5月24日公布「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針對符合規定者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即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是出售社會住宅和公益出租房屋,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補充,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情形者,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經濟、社會弱勢者或作社會住宅,仍屬「出租」行為,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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