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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房屋辦公自用 可免徵房屋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某社區發展協會洽詢,協會名下自有的辦公室,是否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對此稅捐徵稽處說明,依財政部於1994年12月的台財稅第831626232號函的規定,社區發展協會若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作辦公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也就是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的社區發展協會,在協會名下供該協會辦公有關的會議廳、圖書室、檔案室、儲藏室等房屋及空間,符合免徵房屋稅的政策優惠。

不過該處提醒,上述可免徵房屋稅的房屋及空間須以協會自有為限,如果是屬於協會理事長或是屬於協會成員所有的房屋,即使是無償提供協會作辦公使用,仍不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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