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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漏報租賃所得 竟是房客遭罰?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竟是房客遭到處罰?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一間專門販售二手商品的店家,自2018年中旬起承租了一間店面,承租期間將每月4萬元的店面租金全數繳給房東,未依規定進行扣繳,遭國稅局查獲,並對業者處以罰鍰。對此業者質疑,為何明明是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卻是房客遭到罰鍰?

針對該事件,高雄市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在期限內繳納。本案業者之所以受到處罰,是因未履行《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並非是代替逃漏稅的房東受罰。

單次扣繳稅額未達2千元 即符合免扣繳資格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若房東未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只要漏報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同樣會因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遭國稅局處罰;若營利事業落實扣繳義務,並按時申報、繳納稅款,但房東卻發生逃漏租賃所得情事,且遭到查獲,則此情況便僅有房東會遭到處罰,不會殃及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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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以此案為例,該營利事業負責人應於每月給付租金時,依法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4,000元,於隔月10日前主動向國稅局繳納,並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完成申報,才算盡到扣繳責任;如果營利事業每次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意即單月租金在2萬元以下的話,便符合免扣繳資格, 可不必進行扣繳。

房東漏報租賃所得 竟是房客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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