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羚
近年房價、地價上漲,不少年輕族群無力購屋,經濟能力不錯的父母乾脆出資購地,為子女興建房屋,並以子女名義作為起造人,不料遭稅務局開罰,稅務局表示,此屬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契稅,違者將開罰。
以子女為起造人 屬贈與行為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父母實際出資興建房屋,但卻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此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仍須申報贈與契稅。
新竹縣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築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若父母實際出資興建房屋,但建物起造人及建屋完成後使用執照登記名義均為子女,是屬於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契稅。
匿報處1至3倍罰鍰
新竹縣稅務局提醒民眾,前述情形應在房屋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向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此外,若有匿報或短報,經稅務局查得後除補繳稅款外,將會加處1至3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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