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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重建 屏東放寬舊有合法建築認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表示,目前縣內有不少建於1971年以前的建物,無法領得合法建築證明文件,為加速危老屋重建,屏東縣府研議放寬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時間點,提高民眾申請危老重建意願,改善建築物耐震能力,提升民眾的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

屏東縣城鄉處表示, 依據危老條例第3條規定,適用範圍須為合法建築物,但屏東縣許多老舊房屋並未領有使用執照,需重新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認定,且縣內的屏東市、潮州鎮、東港鎮以及恆春鎮等較早發展的地區,其都市計畫多早在1956年左右發布實施,因年代久遠,舉證困難,致使危老重建的進程受到阻礙。

為提升縣民申請危老重建意願,屏東縣城鄉處決定放寬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時間點,只要是在1971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日以前已有存在事實的建築物,檢附關佐證資料,就可放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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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城鄉處指出,建物所有權人可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向該處提出舊有合法房屋證明申請,包括:1、建築執照2、建物登記證明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5、完納稅捐證明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7、戶口遷入證明8、地形圖、航照圖、都市計畫現況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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