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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土地買賣違約金 應報繳5%營業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而解除契約,並依約定的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的土地價款是為取得土地權利,所以若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的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的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的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的應稅統一發票。

國稅局提醒,如因一時疏忽或不熟悉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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