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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絶日後糾紛與爭議 台南市法制處提醒租屋族住宅租賃契約事前多留意

文/梁博超

為保障承租人權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2023年2月8日修訂公布,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台南市長黃偉哲對此十分重視,指示市府相關機關應廣為宣導,提醒租屋族注意,勿讓自身權益睡著。

台南市政府法制處表示,本次修正已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修法後租賃雙方發生租屋爭議,承租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解決之前無法對個人房東藉由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權益的困境,對承租人的保障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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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絶日後糾紛與爭議 台南市法制處提醒租屋族住宅租賃契約事前多留意(資料照片)

依內政部訂定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2020年8月26日公告修正之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出租人於簽約前應提供承租人至少3日契約審閱期;倘出租人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其條款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除該條款無效外,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在此呼籲出租人應遵守新規定,勿以身試法。

法制處建議,承租人簽約時應留意契約書是否為內政部所定2020年8月26日最新版本,內容有無違反上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至退租時常衍生之返還房屋及押金扣抵等爭議,雙方於承租時可簽署「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並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存證,以利房屋返還點交時屋況責任的釐清。而有關房屋自然耗損與折舊問題,如承租人已依約定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出租人即不能認租賃物有變更或毀損進而扣抵押金。

法制處呼籲承租人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並了解相關資訊,如租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合,可請出租人修改後再簽約,事前多用心日後權益免操心。如果因住宅租賃衍生相關消費爭議,承租人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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