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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還是公宅 傻傻分不清?

【文/住展房屋網】去年八月,北市高調宣布將目前的公營住宅全數正名為社宅;當時都發局長黃景茂強調,過去稱公宅是考量如稱社宅,恐有標籤化疑慮,讓民眾認為都是弱勢者居住;而如今公宅供不應求,代表標籤化疑慮早就化解,加上住宅法中也稱社宅,因此之後北市府興辦者,通通正名為社會住宅。

對此,住展房屋網企研室稍早就曾提出質問,認為關鍵不在名稱,而在政府興辦的心態或目的。無論叫什麼,政府興辦者,本來就該以照顧社經弱勢為先。至於標籤化問題,則須透過管理、教育等多面向予以導正,不是看一般民眾搶著租,就認為標籤化問題已除。民眾會搶租,真正問題仍在目前的住居市場問題叢生,因此就算公宅租金還是貴,但兩害取其輕,所以民眾當然還是搶著租。

不過更值得深究的是,所謂的社會住宅,其含義或模式,實是大於,或說包含公共住宅的;也就是說,政府興辦的公宅,只是社會住宅的一部分或一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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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研究和資料,丹麥、德國等較早發展社宅國家的經驗,全由政府出資興辦(管理)者,只是整個社宅的其中一(小)部分,更多社宅存量,都是非營利或非政府組織(如合作社或社福團體)向政府購買或承租土地興建,或閒置房舍進行整建,再提供給組織成員,同時也釋出部分給社經弱勢承租使用。

這樣的概念或脈絡,當初在台灣倡議社宅的民間團體也清楚。只是現狀上,台灣的非營利組織,無論資源或力量,都無法和歐陸國家相提並論,何況國內NGO或NPO發展不甚健全,政府更沒有給予適當支援;就更別說過去以來,政府一直認為,所有人民的住居需求,最後都可透過所謂市場機制獲得滿足,因此根本不可能導入這些非營利組織,協力解決住居問題。

基於以上種種困境,當時推動社宅運動的社運團體,於是將台灣的社宅定調為政府興辦,但也使得這四。年多來,台灣發展社宅的方向因此遭限縮,畢竟政府力量資源真的是有限。

不過,現在開始回歸正源還不遲;如今就看政府現在能否轉念,住宅市場不是只有商業、市場機制,公部門興辦公宅也只能協助一小部分底層弱勢者。如能透過合作社等非營利組織或類似精神,協力打造所謂共同生活或共同合作住宅,成為人們居住的第三種選項,則大眾就不會繼續被高房價綁架,甚至未來愈來愈大的高齡居住及長照需求,也能透過此一機制滿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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