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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權應以法律規範

【文/住展雜誌】營建署正在研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新增規定商業區的新高樓必須維護鄰居日照權。顯示政府愈來愈重視民眾的日照權利。但許多先進的國家對於民眾的日照權都用法律來保障,而我國卻僅將日照權用「行政規則」來規範,在立法保護上明顯差了很多。

「日照權」是指每個人都有享受陽光照射的權利,住宅內如果採光通風良好,不但能減少病菌傳播,還可以舒緩情緒,所以日照權被視為人類生存必須的基本權利。

法律未規範日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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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的新高樓必須維護鄰居日照權。

目前我國所有的法律,都找不到有關「日照權」的規範和定義,而是將日照權列入建築行政法規中保障。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三條與廿四條規定,住宅區建築物若高於七層樓或廿一公尺,在冬至日所造成的日照陰影,應使鄰地有一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第四十條也規定,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

但現行的規定只限於住宅區,不包含商業區;且規範的建築物僅限於二十一公尺或七層樓以上,如果你家位於商業區,或是隔壁新的建築物低於六層樓,就算它擋到你的日照權利,仍然不受法規限制,你也拿對方沒輒。

將商業區納入規範

台灣住商混合嚴重,商業區內也可能有住宅。而商業區的旅館、辦公大樓,使用的民眾難道就沒有日照權?

營建署決定,商業區的新高樓也應維護鄰居日照權利,必須遵守讓鄰地建築享有「冬至日一小時陽光」的日照權。顯示政府相關單位重視民眾權益與修法解決問題,踏出了正確的一步。但我國要達到世界衛生組織所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要求,仍有很大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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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所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要求,要達到「健康住宅」的規範,每天的日照時間應有三個小時以上。而我國僅規定享有冬至日「一小時陽光」,明顯不符要求。

外國透過法律保障

先進國家皆視「日照權」為國民基本權利,透過法律給予明文保障,台灣的日照權保護法規位階卻為「行政規則」,明顯落後他國,跟不上時代潮流及民眾需求。相較下,台灣的日照權顯得「落後」。

日本是全世界最重視日照權的國家,甚至將日照權列入憲法保障。日本憲法第廿五條規定:「居民為擁有健康文明的生活,有權利享受陽光」。

日本還在建築基準法中規定,建商不能侵犯鄰居的日照權。其中,家中十平方米以內必須有陽光照射三小時以上,如果超過十平方米則日照時間可減為二小時。否則鄰居可以向建商求償。該法規定,如果建商侵犯鄰居「日照權」,每減少一個小時陽光,就得須賠償每單位住戶十五萬到廿萬日幣。

近年來隨著環境權意識的提高,世界各國都有不少民眾為了房屋的日照權益被擋住而引起糾紛,日照權也是公民運動的重要訴求,國外的民眾抗議大多能夠成功。

日照權官司都敗訴

但在台灣卻不一樣,民眾爭取「日照權」的抗議活動也經常發生,但這些民眾提出的日照權官司卻都敗訴,這是因為民眾要証明日照權被侵害,非常的困難。鄰近的新建大樓擋住了你的日照,這裡涉及到基地的地理面向方位、鄰近的新建大樓高度、太陽最大仰角、建物於冬至日為何會造成日照不足一小時、日照面積比例、氣象資料等,如何蒐集這些資料,不要說一般民眾搞不懂,有時候,連律師也不見得懂。

民眾的日照受到影響卻求助無門,主要原因就在「日照權」目前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的行政命令中,如果要以此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並不足夠;因此應該提升日照權的法規位階,在相關「法律」中作更加明確的規定,而不是僅用「行政規則」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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