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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用途規定大亂 轉型社宅是旅館?是社宅?

【文/住展房屋網】因應旅宿業受疫情衝擊,並為增加社會住宅量體,內政部自今年元月開始,實施「旅館轉社宅」政策。先前外部質疑,「轉型」涉及建物用途變更,若轉為住宅用卻未經變更程序,內政部有帶頭違反建築法之嫌;然而變更用途曠日廢時,可行性不高。對此,內政部營建署在2021年底發布函釋,為此解套。

旅館轉型社宅 不須辦理變更

內政部在函釋中表示,「社會住宅系屬出租住宅之範疇……爰此,社會住宅尚可屬供不特定人住宿之場所,與建築物使用類組B4『旅館』類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性質相符……。」內政部並因此在「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中指出,旅館轉社宅,建物使用類組可續為B4,不須辦理變更用途。

雖然函釋為「轉型社宅」的阻礙解了套,但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內政部的解釋明顯過於粗糙,且混淆了既有的使用類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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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政部的說法中,社會住宅因為屬於出租住宅,所以可以被視為「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也因此與B4類組相符;然而,若照此邏輯,一般社會住宅、租賃住宅,也是出租住宅,難道也可以被視為「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並被歸在此類嗎?

承上內政部解釋,「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屬於B4範疇合法使用,那麼「日租套房」也是「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為何日租套房違法而旅館轉社宅卻合法呢?同樣「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旅館可以光明正大作社宅出租,但日租套房卻要遭重罰,顯然大有爭議。

建物用途大亂 轉型勿急就章

其實,過去一般社會住宅的使用類組都是H2,而無論是獨棟、還是集合住宅,無論是租賃、還是自住,也都被歸在此類;在定義上,該類組為「供特定人士長期住宿的場所」。這代表,在過去,房屋租賃、社會住宅,其實是被視作「特定人士長期住宿」,而非內政部函釋中「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的。

至於「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的B4類組,在過去、以及相關辦法中提出的範例,指的則本來都是飯店、旅館、旅社、賓館等場所。

因此,將「長租旅館作為住宅使用」(乃至於函釋中提到的「出租住宅」)納入B4類組,一方面混淆了B4類組的慣常定義(旅館);另一方面,過去咸認租屋乃「特定人士長期住宿」(H2)的慣例,也會因此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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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企研室先前就曾提過,在旅館轉型社宅的過程中,應由政府應輔導業者變更用途,然而到最後,中央卻為便宜行事,急就章地硬是混淆不同建物用途類組;如此雖然有機會使旅館釋出更多社宅量體,但也將帶來未來相關法規適用的問題。

建物用途規定大亂 轉型社宅是旅館?是社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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